偵查中律師接見被告無障礙,以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有之辯護權-回應「警界疑慮:立院修刑訴法 空有理想罔顧偵查實務」新聞

依據國際人權公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理應享有充分辯護的權利,被告當然應享有無障礙與律師討論案情的權利與保障,此為民主先進國家如英、美、日、韓奉行已久的優良法制。欣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已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並將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惟據電子媒體報導「警界疑慮:立院修刑訴法,空有理想罔顧偵查實務」,警政署對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修正案表示,對於辯護人接見及通信如毫無限制,對發現真實將有不利的影響。尤其警方為發現辯護人是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行為,必須在場監視並聽聞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談話內容及其行動,否則無從判斷……云云,稱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修正為崇高的理想性。

吾等對此甚表遺憾,警界、檢方、調查局此等不願改革之舊思維,始終將辯護人定位於”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教導者,卻不知轉換角色設想,被害人需要人權;被告也需要人權保障,需要完善的法令,保障其應有的辯護權。

此次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修正,不僅能改正實務中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不對等狀況,亦能改善若干現實不合理的制度,真正落實審、檢分立,檢、辯雙方武器對等,法官、檢察官、律師均能各司其職,法官更能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實為司法制度之重要改革。

衷心希望檢、警、調配合時代潮流與腳步,改變過去傳統錯誤的思維,力求辦案方式的革新,俾使政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多元目標可以達成,讓台灣更朝向自由、民主化及法治國發展。因此,懇請檢、警、調界不要再空喊「狼來了!」威嚇善良的百姓,也不要墨守成規自欺欺人。要知,不知尊重被告或犯罪嫌疑的基本人權,祇求更多壓制及秘密處置,不容許辯護人有較為自由的參與,以協助發現真實,那將會製造更多的被害人,成為冤獄的製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