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麗信企業投資的「台東美麗灣度假村」建案位於台東縣卑南鄉杉原海水浴場,由於縣府先發給開發許可,再補送環評書審查,有違反環評法之嫌,開發面積也遠超過許可範圍,環保聯盟即於去年7月對台東縣政府提起「公民訴訟」。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聯盟勝訴,台東縣政府須依判決結果立即要求停工,否則公務員將涉瀆職。這是民國88年實施「公民訴訟」以來的第一件判例。

提起「公民訴訟」的前提為「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公民經濟或環境損害。此處的「公民」,是應以公益有關的眾人。民國88年,環保署在環保團體的遊說下,首在空氣污染防治法中加入第一個公民訴訟條款,之後在其他相關的環保法規,如土水法、廢清法、水污法、環評法,都陸續加入該條款。

環盟與台東縣政府的訴訟獲勝後,委任律師詹順貴表示,這判決對民眾來說是一大勝利,鼓勵民眾若看到政府對環保事件怠忽職守,能勇於站出來監督政府,必要時以「公民訴訟」讓政府盡到應有的責任。

(資料來源:2008年1月24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