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將人類罪行分為輕罪與大罪,若「死後靈魂未能脫離大罪狀態的人,會下地獄永世遭受譴責,不得救贖」。所謂大罪,即是違反「十誡」和「八福」的犯行,內容並無明確定義,但許多教徒都以但丁神曲地獄篇所列的七大罪「色慾、貪婪、貪食、懶惰、嫉妒、憤怒、傲慢」為誡。

羅馬教廷聖赦院為了因應時代的變遷,修訂原罪範圍,成為「新七大罪」,包括濫用禁藥、操弄基因、虧德實驗、污染環境、社會不義、造成貧窮、不當斂財。由吉洛提樞機主教整理後,交由教廷官方「羅馬觀察報」發布。

(資料來源:2008年3月11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