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受雇於台灣公司的張姓民眾,因到職日第一天就直接赴大陸工作,二個月後在上海浦東機場過勞猝死,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時,卻遭勞保局以找不到在台灣公司受僱事實為由拒絕給付,引起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到勞保局抗議與現狀不符。

此事件爭議點為該勞工雖受僱於台灣公司,於96年5月7日就赴上海工作,但台灣公司於6月1日才加保,報到單亦由上海公司所填,等同於該張姓勞工沒有到台灣公司報到,無法提出任何受僱於台灣公司的證明,故遭勞保局認定投保資格無效,駁回給付申請,目前此案已交由勞保監理會審議。勞保局呼籲,勞工在到職日當天就應要求公司立即加保,以免此類爭議再度發生。

(資料來源:2008年4月17日聯合晚報、4月18日自由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