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量辦法」修正案,第16條新增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若學生因上述理由請假時數超過學期總節數二分之一,不需辦理休學;若超過三分之一不得以零分計算,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的學生完成學業。
有校長針對高中生可請產假、育嬰假表示憂心,可能變相鼓勵高中生懷孕,下一步難道要在學校設置哺乳室和育嬰室?另有校長以該校實際案例指出,曾有高三女學生在畢業前一個月懷孕,並將於畢業後與男方結婚,學校為兼顧學生的隱私權和受教權,直接讓該名女學生在家自習一個月,並讓她順利畢業,其懷孕之事並未公開。因此,校長質疑,未來女學生可請產假與育嬰假,對於當事人而言是否為最佳「保障」?等同留下紀錄,公開懷孕事實,此風一開,對學生的影響是否是利多於弊?值得思考。
(資料來源:2008年6月9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