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可能在本會期通過擴大DNA採樣的修正法案,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北市律師公會等數個人權社團共同舉行記者會,公開表達對此案的反對立場。

警政署推動的法案,將DNA採集對象從現有性侵害及重大暴力犯罪外,擴及至傷害、公共危險、毒品危害、竊盜罪等犯罪嫌疑人,人權團體發出質疑,警政單位有何證據可支持擴大DNA採集能達到防範犯罪及維持社會治安的功效?因為DNA不同於一般個資,修法視同空白授權,有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之虞,且警政署未將DNA資料庫的保存及保護方法向國人作清楚說明,難保不會因為內控機制失靈,而讓資料外洩並遭不肖人士利用。

有檢察官對此表示,DNA在刑事偵查上僅是協助檢警辨認嫌犯,但DNA一經解碼,將可顯示遺傳基因、家族病史及分析被採樣者的人格特質、性格等等,極有可能觸及個人的深層隱私,如要建檔,須有合理的銷毀機制配套措施,並格外謹慎地使用,否則會嚴重傷害人權。

人權團體建議,應限縮採樣犯罪類型,勿將全民視為潛在的罪犯,並確保採樣程序啟動的獨立審查機制,以免執行單位濫權任意使用,而除了偵查犯罪必須的強制採樣外,其餘樣本的使用,須取得被採樣者的同意,並通知這些樣本的使用記錄。

(資料來源:2008年7月11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