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要求樂生療養院拆除部分建築物,而院民拒絕遷移,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樂生院民首次提出的訴訟,因告錯對象而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雖後來院民呂德昌等人依前次判決改告台北縣政府,但由於行政處分的當事人是樂生療養院而非院民,因此無權提出訴訟,故法院仍判決院民敗訴。

另外,樂生院民以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依據,主張我國屬締約國,應保障所屬國人的生活水準與條件及患病的醫療照護。不過,法院認為,讓公約的人權宣示性質較大,仍須各國具體立法落實,尚不足作為樂生院民的請求依據。

(資料來源:2008年8月18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