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條例》的「採訪對象與單位同意」規定,受訪者除非是個體戶、自營老闆,不然受訪者總是任職於某個單位(公司或機關行號),等同於以任職單位為受訪者背書,而就情理觀之,「單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此種看似開放的採訪環境,實則為一詭辯邏輯,即是開放給外國媒體採訪,但媒體可能找不到願意受訪的對象。縱使找到受訪者,可能會有官員陪同,或訪談內容是基於「承認現有一黨專政的黨國體制」及黨中央現階段輿論主軸,想當然爾,又成為官方話語。

其實,在中國的威權政治體制下,其言論自由是有前提的,應以黨與國為服從標準,中國對外國媒體「開小門」,並不代表中國真正有完全的言論自由,表面形象的意義大於實質。

(資料來源:2008年10月19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