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許惠峰律師於2008年10月20日自由時報A13版發表「特偵組侵害人權」一文。

文中針對法務部要求特偵組調查是否有部分前第一家庭洗錢案報導涉及洩密一事指出,法務部曾於91年6月公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倘若違反,將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如涉洩漏偵查祕密者,應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迄今仍無任何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之報導,可謂法務部公然漠視該要點,且未認真執行,因此台灣法制之不彰,執法人員難辭其咎。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僅能認定被告涉嫌犯罪,有罪與否仍待法院審理才能確定。因此,偵查中調查之證據,在缺乏充分證明其犯行前,僅屬「政治八卦事件」,實不應任由檢調人員對外洩密,否則對犯罪嫌疑人人權之侵害甚大!

(資料來源:2008年10月20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