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將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改為5日前報備,若是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則不在5日前報備的限制內。

不過,主管機關對於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生命、身體、自由,或兩個以上經報備之集會遊行,得予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同時取消集遊法刑法規定,回規一般刑法。

警察行使命令解散權遭到限縮,只有使用暴力,或違反安全距離,違反交通,警察才可行使。

(資料來源:2008年12月4日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