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馬英九總統競選前曾針對是否廢除罰娼條款承諾「宜先進行公民會議尋求共識後再行修法」,而去年11月行政院委辦「性交易該不該罰」公民會議中,即達成「娼、嫖、仲介第三人皆不罰」的共識。

新年伊始,內政部又再度召開「性工作者是否除罪化或合法化相關問題研商會議」,日日春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等團體在會議前赴內政部抗議,高舉「聞聲救苦、照顧失業底層、廢除罰娼條款」等標語,要求即刻落實公民會議共識,讓性工作者除罪化。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官方持續拖延的舉措,對照馬英九總統元旦文告「聞聲救苦」一席話,實在格外諷刺。

(資料來源:2009年1月6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