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務部列為重點研修法案的羈押法草案在研修期間,總統馬英九、法務部長王清峰多次公開表示,此番修法將朝「保障被告人權」及「提升律師辯護權」等方面著手,但日前草案出爐,反倒是對律師及被告限制更多,馬政府的人權支票立即跳票。

草案第64條「律師接見限制」及第65條「禁止律師傳遞被告訴外訊息」最具爭議,規定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較現行羈押法嚴格許多。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指出,草案第65條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僅能討論案情,難道不能轉達被告家人的近況?該條文將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3條,移至羈押法草案第65條,從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位階,簡直是限制更嚴!且該條文還有高度針對性,似乎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委任律師鄭文龍而設,亦有違大法官第653號釋憲意旨。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表示,羈押法草案不如預期中放寬被告和律師接見權限制,反而限制愈多,已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等公約,直指此舉是立法倒退,更是明顯不當修法。

另外,草案第四章勞動規定,和第五章生活輔導規定,也被法界人士認為有人權退步之嫌,因為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依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視為無罪,但草案中上述規定等於將被告視為受刑人。

(資料來源:2009年1月22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