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淡水警方日前在淡大附近出租店查緝色情漫畫及違法光碟,將出租店女工讀生以現行犯上銬帶回,引起各界抨擊,連台北縣長周錫瑋也大為光火。

北縣府日前召開會議時,縣府新聞處長李宗桂於報告時指出,該則新聞是媒體錯誤報導,警方處理並無失誤。但是,周錫瑋不認同此說法,並出示法制局擬定的新聞稿,要求警方檢討改進,從「警械使用條例來看」,應是迫於有「危害和急迫」的情況下,警方才得以使用手銬、槍械,若在警力有優勢和考量人犯涉案情節、態度,就不應使用警械,日後對待疑犯須嚴格遵守「警械使用條例」,以「不上銬為原則,上銬為例外」,給予人權應有的尊重。

至於考量案情和拘捕對象後,何種情況可上手銬的拿捏,部分警界人士以實際案例指出:若嫌犯已高齡,又無前科,僅是盜採路邊小花,其身手不可能比員警敏捷,且犯刑相當輕,配合度高,此時衡量社會觀感,即可判斷毋需上銬;酒駕案件駕駛若願配合做筆錄,就不必上銬,除非是對方酒醉大鬧,出現攻擊警方的行為,此時員警為自保即可上銬;若疑犯有自殘行為,為顧及其安全,員警將其上銬也是理所當然;只要是現行犯,不論其所犯刑責輕或重,若嫌犯有脫逃意圖,或嫌犯人力優於警力,此時就有必要嫌犯上銬。

(資料來源:2009年2月25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