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為暸解受刑人的人權狀況,由本會李永然理事長率領協會成員,於98年1月21日參訪宜蘭監獄,並與受刑人進行座談。該監所受刑人於座談中提出假釋過程常因程序遲延而影響其權利之情形。

為保障受刑人之人權,本會遂於98年2月10日行文司法院秘書長,建請督促所屬各級法院檢討改進,對於在監能保持善行且有悛悔實據之受刑人,儘速裁定給予假釋,以貫徹假釋制度之功能;並將函文副知法務部及臺灣宜蘭監獄。

司法院於98年3月3日函覆本會,內容提及一、二審法院受理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自法官研擬案件至撰寫裁定,平均約2.19日至3.81日,已屬相當迅速。惟部分案件大抵因案情有特殊情形而處理時間稍長。對此,司法院業已發函提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之特性,法院宜儘速審結,以促進假釋制度之落實,並貫徹受刑人之人權保障!本會並同時將此函轉知法務部及宜蘭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