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社會團體分類包括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及慈善、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公益團體等。勞委會宣布自5月1日起,上述社會團體如紅十字會、防癌協會、台灣觀光協會、聯合勸募等都將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過去因考量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主,經費多仰賴民間捐款,若將之納入勞基法,社會團體就須依法提撥勞退金及投保就業保險,財力恐無法負荷,但在勞退新制上路後,雇主的負擔減輕,為保障所有受雇勞工權益,才會將社會團體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預估此波擴大適用範圍,約有三萬個團體受惠,總計國內目前已有645萬人適用勞基法。

(資料來源:2009年3月13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