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在過去已有數例判決,若未告知性伴侶自己是愛滋病帶原者,即算未真正取得對方同意而發生性關係。先前一名52歲的愛滋病帶原者亞奇加,在1996年就知道自己罹患愛滋病,據公共衛生令,他有必要將病情告知有意成為他伴侶的人,但卻未告知,反與13名女性發不安全的性行為,其中有7人經檢驗已感染愛滋病毒,有2人死於與愛滋病相關癌症,其他人雖暴露在染病風險中,但經檢查並未感染。
加拿大法院日前裁定,亞奇加謀殺2名婦女、性侵其他受害者的罪名成立,他成為第一個因罔顧後果散播病毒,並以謀殺罪名遭定罪的加拿大人。
(資料來源:2009年4月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