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修正《稅捐稽徵法》後,放寬個人欠稅未滿1百萬及公司負責人欠稅未滿2百萬元限制出境標準,國稅局紛紛據此解除限制,但由於相應的行政執行法規未同步修法,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無法放寬標準,出現執法不同調的現象,許多小額欠稅人到了機場才知被限制出境,徒增許多困擾。
立院特別對此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明訂若欠稅等情況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清池表示,明確定義限制住居條件,可避免民眾困擾,至於已出境達2次的義務人不受限,主要是考量其應有能力繳納小額欠稅,應當履行義務,但仍希望行政機關若要限制出境的話,還是應事前告知。
(資料來源:2009年4月14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