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16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勞動二法修正草案,限縮原擬開放的罷工權,有條件罷工行業包括醫院、水電燃氣業、金融證券機關(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證券保管中心),這些機關未來若要罷工,勞資雙方須先合議「必要服務條款」;110、119等緊急專線,只要維持基本骨幹服務,不需談妥必要服務條款即可罷工。至於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勞工禁止罷工;公務人員未來也將配合修法,禁止罷工。
草案中擬讓集遊法規範罷工行為,規定透過正常程序罷工者,雖不需向警政機關申請,但罷工期間的行為仍受集遊法規範。
草案也增加政府強制交付仲裁力量,明訂任何事業發生爭議事件,經調解後、罷工前,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建議勞委會介入強制仲裁,仲裁結果等同法律效力,各部會將更有權力介入罷工程序,若強制交付仲裁後,企業端勝訴,勞方接下來的罷工行為即屬違法。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表示,在危及重大利益等情況時,才會發生上述的仲裁機制,未來也將仿效英國組「經濟勞動市場委員會」,針對各產業當時產品市場、需求進行評估強制仲裁的必要性。
(資料來源:2009年4月17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