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來台工作與外配的標準不同,外配結婚來台,取得居留身分即可工作,但陸配須經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階段,才能正式在台工作,致許多陸配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而目前已取得工作權的陸配,從事的工作多為國人無意的工作,包括餐飲業、看護業,或無酬協助家屬工作,例如在傳統市場或店門當售貨員。
立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該條例修正草案,全面刪除陸配依親居留期的工作門檻,陸配只要合法入境,通過面談後,進入依親居留即可享工作權,不須申請許可,也不用等待兩年團聚期,約有5萬人受惠,可改善家庭狀況;另考量陸配的生活及財產權,取消原本限制長期居留的陸配,先生過世後繼承不得逾2百萬元的規定,並放寬長期居留的陸配可繼承不動產。
(資料來源:2009年4月24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