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3月31日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三讀程序,馬總統已完成簽署,並在4月24日生效。此兩項公約乃是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與公民政治權利上,享有自由及保障。
其實我國早在1967年即簽署這兩項人權公約;但隨著1971年退出聯合國,在42年後的今日,終於完成此兩項公約的批准程序。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完成,在台灣的人權發展與人權保障的內涵上,可謂別具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我國雖非聯合國的成員,但政府積極推動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與重視人權事務;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順應世界人權潮流,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使我國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用心值得肯定。然而,在這兩項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其內容已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於此之際,為促使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必須檢討現行法令是否與公約規範有所扞挌之處,並適時加以修正。
兩公約雖對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但其落實仍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施行法中,將檢討與公約規範扞挌之國內法規的權責交由「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並由法務部統籌人權講師培訓、宣導、教育與進修等事宜,可知此時政府行政、司法等公部門的作為就顯得舉足輕重。
批准只是第一步,期盼政府徹底落實各項人權之實現,提高人權尊重觀念。並在教育體系下將兩公約內容納入教材,使人權理念能向下紮根;樹立人權法治素養,提升全民人權意識。更能進一步體察國際人權保障之新趨勢,設置由聯合國「巴黎原則」所倡導之超然、獨立與組成多元的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以真正深化民主價值,符合「人權立國」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