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辦案,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常出現延宕處理至深夜的情形,致被告在疲累或意識不清下應訊,有損被告權益。為尊重被告人權,立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法院在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後,若至深夜11時未訊問完畢,被可告拒絕繼續應訊,要求延至翌日日間再進行,法院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另外,為配合刑法修正,檢察官可命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向該管轄檢察署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至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資料來源:2009年6月13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