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已一讀通過,為了不讓此法成為宗教界的災難,來自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界大老、代表齊聚,除發出反惡法、開民主倒車怒吼,並提出會中全體一致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聯合協商版」。
政府提出的宗教團體法,引起宗教界前所未有的反彈,因其讓山中道場多數無法就地合法、納骨塔併入殯葬業管理條例、宗教勞務要被課稅、要建立會計制度、寺產被監督,宗教界認為完全違反宗教自由;而協商版以輔導為主,主要協助宗教團體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寺廟解決違建問題、保障宗教法人的財產自由、宗教法人的會計原則依寺廟需求自行採用,實現宗教自治。
先進國家幾乎都不立宗教法,美國、日本、德國憲法甚至直接規定「不能以任何法令來管宗教家」,台灣此時卻和世界潮流相違背,立下宗教團體法,明顯充滿對宗教家的不信任,以防賊心態「監督、管理」宗教機構,把宗教家當成次等公民對待,還要宗教團體做預算書,試問如何得知隔年有多少信眾供養、捐贈?宗教界認為相當不合理。
(資料來源:2009年7月15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