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久懸不決的案件能在有效率、有品質的審理下儘快判定,促使刑事案件的終結能兼顧「速:即遲來正義,非正義」與「妥:粗糙的正,也不是正義」的司改目標,司法院已擬妥並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將在8月間密集召開6場公聽會,邀請各界代表參與,彙整多方意見後決定。
速審法主要保障被告能於合理時間內接受審判的權利,若檢察官歷經漫長時間仍無法將被告定罪,不應由被告承受煎熬。草案即針對審了10年或12年無法定讞的刑事案件,賦予法官在適當情況下直接駁回起訴的權限,法官可斟酌案件遲滯是否合理、重要證人或證據是否難以調查等,若認為有適當理由,可駁回起訴,除非找到新事實、新證據,檢察官不能再起訴。
如果案件遲未能結案的原因是在被告,例如被告因病停止審判、常托病不出庭、被通緝,或重複聲請調查不必要的證據,被告得自行承受後果,不能適用駁回起訴的規定。
另外,速審法也嚴格限制上訴,以避免案件在高院及最高法院間一再發回更審,當案件審理六年以上,發回更審超過3次,若前審已判決被告無罪,檢方就不能再上訴;若前審判決有罪,也須有違法、違憲等情形,才能再上訴。
(資料來源:2009年8月6日工商時報、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