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將翻修刑事訴訟法中羈押及抗告規定,法務部提出版本是偵查中羈押期間由4個月減為2個月,即為第一次2個月,一次可延長1個月,得延長2次,最長為4個月;不過,律師公會提出的版本是30天,第一次10天,得延長2次,合計30天。

另外,對於聲請羈押的抗告案,司法院要求抗告法院「自為裁定」,除非有不得已情形,才准「例外」發回,終結抗告案在一、二審間反覆來回的爭議。

司法院於17日針對「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舉行首場公聽會,與會的法界人士大多肯定立法重視被告接受迅速審判權利的精神,但就案件纏訟遲未定讞,應駁回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法律效果及責任追究,有不同意見。

據速審法草案規定,被告若在押,原則上續開庭,間隔勿超過7或14天,東吳大學教授楊雲驊認為,不論案件複雜簡單,一律要求幾天內開庭,並不妥適;律師李宜光表示,被告一旦在押,就很難為自己辯護,應修正羈押期過長的問題,才是根本之道。

與會者並質疑草案中就案件10年或12年未結、法院可駁回起訴的規定,台大教授王兆鵬、東吳教授楊雲驊及多位檢察官、法官錢建榮等人,皆認為案件審理已夠久,卻回頭以駁回起訴處理之,對被告並不公平。

對於草案規定,案件審6年、發回更審3次無法確定時,再判無罪不能上訴,判有罪則嚴格限制上訴,減少案件纏訟,不少與會者認為,此會產生一般案件可上訴,而纏訟案件不能上訴的失衡情形。最高法院庭長紀俊乾則呼籲從案件上游解決問題,法官應勇於判無罪,並善用起訴審查規定,當證據未到起訴門檻就早點退回,以免造成纏訟。

(資料來源:2009年8月1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