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的相關規定,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認為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停止審理手上7件相關案件聲請釋憲。
林俊廷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意圖營利與人姦宿者,處以二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娼規定,卻屬道德範疇,處罰手段與要達到的目的,皆欠缺合理的必要性、關聯性。此外,付錢的嫖客為經濟強勢者,出賣身體的經濟弱勢方,罰娼不罰嫖,有違經濟上的平等。
雖然行政院已於6月間確定娼嫖除罪化的修法方向,但林俊廷仍認為大法官有作出釋憲解釋的必要性,其手中停審的案子,將待大法官明示方向處理,而解釋揭示的憲法標準,更可進而影響將來立法的方向。
(資料來源:2009年9月9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