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受邀出席現代婦女基金會舉行的記者會時,針對勞工職場安全問題指出,《民法》在民國88年修正時,即針對職災定下大原則,第487-1條規定:「受雇人服勞服,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雇用人請求賠償。」但多數民眾都不知此條法令,相當可惜。
此外,現行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都有職災相關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公務等職業上原因而遭受傷害、死亡或殘廢等,都可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災,雇主需依勞基法第59條予以補償。
不過,有律師擔心法律會過於擴張雇主責任,例如業務員至客戶家商談公事遭遇意外,雇主就很難掌握該客戶的危險性。因此勞委會近日將委託學者蒐集實務判例,進行法律及各界意見分析,另為強制雇主對員工執行業務時可能遭受的危害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積極必要預防措施,也擬參考國外經驗,修法增訂雇主的一般責任義務。
(資料來源:2009年9月10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