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英九總統要求「保障人權」之下,警察機關須重視人權、效率,警政署長王卓鈞指示行攻組全面檢視現行作法,並與司法院討論後,決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刑事類案件包括筆錄等文書按指紋的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的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嫌犯或被告,仍可進行按捺指紋及照相的建檔。
警政署表示,目前有關刑事類的文書、表單34項中,有4項要簽名,18項要簽名、蓋章、按指紋任選一種,其他則是簽名、蓋章,未來要如何行使,都會在這些表單和文書中明確寫出,讓民眾了解。
(資料來源:2009年9月19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