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多年來奔走訴求,有些父母對子女從小就施以虐待、家暴甚至性侵,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造成子女身心創傷,老年時竟還反控子女棄養。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刑法》修正案,允許受害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並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

草案明定,未來父母故意虐待、侮辱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或對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為家暴行為即使沒有深及子女本人,但子女仍可請求。至於減輕扶養義務的程度為何,將由法官視情節輕重衡量裁定。

勵馨基金會也擬妥民間版修法草案,與行政院會通過版本不同處在於,納入受害子女之手足亦可申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準備請立委提案。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解釋,據實務經驗發現,性侵個案的手足雖然未受到性侵,但往往也因見到手足的遭遇而身心受創,修法即可避免扶養順位的問題。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6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