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深圳市最近發布「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歸納出14種「非正常上訪」,大致分成地點、行為兩大類。

據該「通知」規定,第一次非正常上訪人員經過勸誡,再次非正常上訪,予以警告處罰;非正常上訪兩次、處罰後第三次非正常上訪,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曾因非正常上訪被行政拘留的人,又進行非正常上訪,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可予以勞動教養,而在個人或集體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將依法從重處罰。

規定的絕對禁止上訪地點,包括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駐華外國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場所;需經批准才能上訪的有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

禁止行為則有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喊口號、舉布條、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材料、靜坐、占據、妨礙交通、自殘、自殺…等,皆一律不准。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12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