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正著手研擬修改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重點有改造上訴制度,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修正羈押制度;強化訊問證人程序;增設不服司法警察行為的救濟程序等四項。

改造上訴制度方面,全國司改會已於10年前決議修正刑事訴訟制度為金字塔型,但各界對第二審和第三審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司法院將繼續凝聚共識,促早日完成立法;目前被告不服有罪判決,上訴後可為更不利益判決之規定,可能讓被告反被判更重的刑度,將研擬刪除此規定,以保障被告上訴權。

未來,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偵查中羈押期間將從現行最長4個月為1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訊問證人時,將比照訊問被告的相關規定,不能刑求逼供,不能以詐欺、疲勞訊問等不當方法取供,且要全程錄音或錄影,以確保訊問程序合法正當。

民眾若不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及相關蒐證行為的救濟機制,透過法院審查,檢視偵查機關作為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受執行人權益。

(資料來源:2009年12月28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