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保障人權,草擬《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將偵查中案件的羈押期限,由現行兩個月減為一個月,得延押一個月;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羈押,從現行無限期,改為審判中羈押期限35個月。

重罪羈押限制在修法版本中,各審級法院第一次羈押有3個月期限,一、二審最多各延押六次、每次2個月。即為,重罪被告於一審或二審最多被羈押15月,三審羈押期限則為5個月。若案件不發回更審,重罪被告的羈押期限最長為35個月。

至於被告的限制出境,偵查中案件,檢察官有權限制被告出境的期限為2個月,可向法院聲請延長三次、每次各2個月,但重罪被告為確保審判和執行,境管仍無期限。

(資料來源:2010年2月13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