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為避免兒童保單道德風險,立院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為免親人以犧牲子女詐領死亡給付,規定未滿15歲孩童即使加保死亡保險單,一旦發生死亡事故時,也只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不得給予死亡給付,但新法也使得托兒所與托嬰中心的團保契約失去法源依據。

立院為補漏洞,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規定「托育機構應將其所托育之學齡前兒童,納入兒童團體保險對象」,賦予幼兒享團體平安保險的法源。

(資料來源:2010年4月2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