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賦予教師組產業及職業工會法源,但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同時,也開放外籍勞工參選工會理、監事。

雖教師未來可依法籌組工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民受教權的行業及員工不得行使罷工權,依法教師不得罷工。

修法後,工會理監事任期由現行三年,改為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維持連選得連任一次限制,但刪除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限制。也開放外籍勞工參選工會理、監事,刪除工會會員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得參選工會理監事的限制。

(資料來源:2010年6月1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