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人體研究法草案」,明定若要進行人體研究須先說明風險、權益等,並取得「有行為能力人」的同意;研究胎兒或屍體,要有最近親屬的同意,違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人體研究主持人在研究前,應擬訂研究計畫,該計畫應經研究機構設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會應置委員5人以上,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均應達五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若執行未經該審查會通過的研究,則處研究機構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資料來源:2010年6月4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