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14年前發生的台中女童遭竹竿性侵案,對內政部、中市警局、法務部、台中地檢署等四機關,以辦案草率、督導不周等理由提出糾正。但因該案已過公懲法規定的10年追訴期,監院無法對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當時這起案件震驚社會,犯案手段殘暴,屬重大刑案,但獲報的台中市警局卻錯失先機,不僅未封鎖現場,還返回警局拿器材等,致案發後,現場有三小時的空窗期;檢察官劉家芳卻因下雨,天氣濕冷,而未到現場勘驗,也未親見扣案之證物,對於被告否認犯罪及刑求抗辯,也完全忽視不加調查,更未待證物鑑定結果便草率起訴。監委認為本案諸多偵辦方式確有違失可議之處,故提出糾正。

(資料來源:2010年6月9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