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賦予原住民族單獨或與相鄰他族聯合成立自治籌備團體,並經一定程序成立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議會,處理原住民族專屬事務。這也是我國第一部族群自治法律。 不過,草案規定之「自治區」範圍,是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行政區域、不變更地方自治機關權限的前提下進行,即與目前縣市行政區重疊,事務必須與縣市政府「分工」,將原住民自治事務限定為涉及民族、文化及自然資源等內容,並不享有中央統籌分配款,遭批「沒錢、沒權、沒土地」,是虛擬的假自治。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推動原民自治必須顧及現實,自治區要跟縣市爭統籌分配款或爭地,勢必無法獲得縣民的支持。先藉由完成立法,將原民自治運動推上一壘,為原民自治找到立足點,未來才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更完整的自治制度。 (資料來源:2010年9月24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