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第一波防疫工作績效卓著,尤其第一線從事防疫工作的醫護人員所表現的防疫頂尖卓越經驗與高效能之表現,已深獲世界各國高度的肯定,締造了台灣在世界防疫史上之佳績,為民主的台灣爭光,殊值國人敬佩。惟為強化當前所面臨的防疫功能與效率,彰顯法治國維護人民基本人權,今後我們在全心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中,亦應避免侵犯到人民之基本人權,同時視疫情肆虐之情況依憲法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以資因應,這些事項皆是我朝野全民急需預先做好周全準備之重要議題,尢其筆者身為長年在台大、警大等學府從事憲法與人權保障教學研究學者,更是責無旁貸地提出此一憲政重大課題。

如何在我們的防疫工作與人權保障之間尋得一個更為良適的平衡點,並更加強化防疫的效能與適當維護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是須全民與當局有明確的共識。

因為依法行政乃是法治國家施政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全世界遭逢新冠肺炎肆虐嚴峻之際,國人當應共體時艱,一切配合防疫為優先。但依據憲法笫23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别條例)第7倏,政府防疫有關單位當然可引為防疫措施之法源,惟當中以上兩項法律條文有(空白授權),因而引發若干法界人士認為,似有限制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疑慮。這項疑點,是有關法律明確性與人權保障問題,實有待加以釐清,以確保民主法治之核心價值,且更加彰顯民主台灣防疫之一切施政,皆能依法行政的原理原則。

同時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遞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在此疫情嚴重,人民生命在存亡危急之際,俗云:「預防勝於治療」、「凡事豫則立」,當前新冠疫情甚為嚴峻,為強化並周全做好防疫工作,有關當局應及早做好詳細評估,是否考量及早發布緊急命令,以更揮防疫功能,以確保國家安全與人民健康幸福生活。

不論是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抑或是讓立法院盡速修法,針對疫情,我們應料敵從嚴,有備無患,目前政府發布各項命令,涉及人身自由等眾多議題,依筆者觀點,還是應以先修法為主,緊急命令乃是最後手段,如此一來既有法源依據,也可遵守法官保留的正當法律程序,乃是最為穩當的做法。目前立法院仍在集會期間,可直接修正紓困條例第七條,以補足法律授權之明確性。

本文撰寫之際,適逢全世界人類遭遇新冠肺炎虐肆之秋,因而本文作者在此向勞苦功高的第一線從事防疫醫護人員敬致崇高之敬意,並為國人釐清疫情與人權的基本問題。(本文作者黃炎東教授,歷任台大國發所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暨財經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中華人權協會憲政舆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20(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