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對釣魚台列嶼之主權皆各自有其主張與論述,但真理與事實卻只有一個。從歷史事實,中華民國憲法、地理上、地質上或國際法上等層面而言,釣魚台列嶼之主權當然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而日本所主張的其係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占」及法律時效等論述皆是無法站得住腳,儘管目前日本暫且取得是實戰領的狀態,但亦無法否認釣魚台主權是歸屬於我國的事實,而凡是真正熱愛臺灣斯土斯民的同胞,更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告訴日方,其一意孤行侵略別人領土之野心,是無法獲得認同,亦有失其東亞民主大國之風範,實為智者所不取,因為歷史是永遠站在公理這邊。

依據日前美國政府解秘的官方文件顯示,1972年美國要將沖繩(琉球)歸還日本之前,當時我國就立即透過外交管道要求美國將釣魚台列嶼及沖繩(琉球)群島切割處理,釣魚台列嶼主權應歸屬中華民國,堅持反對將管轄權交給日本這一個堅定主張,甚為明確。美國當年雖曾照會我國說明此一行動並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列嶼主權,但中華民國政府當時,亟欲向美國提出異議,反對將釣魚台列嶼管轄權交給日本,從美國官方解秘文件之內容來看,釣魚台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這一立場與歷史事實的主張,始終至為明確,亦是我朝野全民奮力保衛釣魚台主權之憑據。值此東海、南海區域衝突昇溫之際,筆者基於生於斯,長於斯熱愛臺灣美好家園的情懷,僅題以下幾點淺見以就教於國人:

按自19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之間有關領土之爭奪事件,大致就以下幾種方式解決之,第一,訴諸戰爭方式,如英國與阿根廷之間,福克蘭群島之爭引發之戰爭;第二,尋求國際條約協定解決;第三尋求國際輿論之支持;第四,訴諸國際法庭之仲裁,如美國跟荷蘭之間的帕爾斯島之爭。

但目前一我國面臨之國際環境而言,以理性、和平、務實、可行之方式展示釣魚台主權乃是我中華民國領土之堅定立場,朝野全民團結一致對日本及世界各國發聲,無論從歷史或國際法…等層面而言,釣魚台本是我國固有之領土,亦擁有主權及管轄權,這是眾人皆知毋庸置疑之事。

因此,我方朝野全民不但要堅持釣魚台主權是屬於我國的堅定立場,以及漁權與主權問題,與日本當局在冷靜平和之氣氛下,進行談判協商,這是和平處理國際衝突事件之原理原則。如日前,我國政府以日方談判所簽定的漁權協議,對我方漁民在釣魚台附近漁場作業範圍擴大許多,這對我國漁民實質利益是非常有助益,政府此一務實作為,實屬嘉惠漁民,應予以肯定。而自日本竊佔釣魚台水域以來,日方雖一再千方百計地提出多少理由,但這些皆無法否認釣魚台本為我國領土,其主權亦不會因為目前日本強為佔有而改變原屬於我方主權之事實。

同時,筆者也從法理與歷史事實論述釣魚台主權之歸屬到底屬於何方,就歷史或國際法…等層面而言,釣魚台列嶼本就是我國的領土,日本主張其系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佔及法律時效…等論述是無法站得住腳的,因為日本於1895中日甲午戰爭之前,實已得知釣魚台已為中國領土,其竊佔釣魚台之行徑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的。

就歷史層面而言,依據日本歷史而言,《三國通覽圖說》中釣魚台和中國的顏色同為紅色,而琉球在日本佔領之前,本是我國的附屬琉球國,在琉球國的《中山世譜》中,琉球共有26個島嶼,其中,並沒有釣魚台,日本佔領琉球後,廢琉球王置沖繩縣,而在其《沖繩要覽》、《沖繩縣館內地圖》、《沖繩志》及《琉球統計》等書中都沒有釣魚台列嶼。根據日本歷史學者井上清曾於1972年在日本〈歷史研究雜誌〉第382號發表一篇名為《釣魚台即日人所稱的尖閣列島的歷史與歸屬問題》一文中指出,歷史上早有關釣魚台的紀錄,是明嘉靖11年(即西元1532年),陳侃所寫的《使琉球錄》,明確地自知釣魚台為我國領土。(其實早在1403年明朝永樂元年,在《順風相送》中就有關釣魚台之記載)。

按我國自明朝,朝廷為防範日本倭寇之侵犯,早已將釣魚台劃為福建臺灣的海防區域,而明清兩代凡是琉球屬國都會請求我國派大使前往冊封琉球王,在往返過程中,依據史書記載,釣魚台屬於明清前往藩屬國琉球冊封之必經之地,從此就可瞭解釣魚台為我國有予以經營之固有領土。

1895年因中日甲午戰爭,清廷戰敗與日本訂下《馬關條約》,才將臺澎割讓日本,因而臺澎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等一併為日本所併合,而第二世界大戰日本戰敗,1952年中日在臺北簽訂《中日條約》,馬關條約因而歸於失效,亦就是說臺灣包含釣魚台的附屬島嶼當然回歸於中華民國統治。按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主張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華民國的蔣中正委員長、美國羅斯福總統、英國邱吉爾首相,三國領袖所公布的《開羅宣言》即「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亦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實施」。1945年9月之《日本降伏書》亦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以上3項重要文件早已收入美、日政府所出版之條約彙編及聯合國條約集,證明其具有國際效力,日本二次大戰戰敗後,其領土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而做為當事人之吾人之一的我中華民國又何曾有放棄釣魚台之說呢?而遠溯及臺灣日據時代即西元1940年間,日本沖繩縣(即琉球)與臺北洲爭釣魚台魚場事件,曾在日本東京法院打官司,結果沖繩縣敗訴,釣魚台漁場全部歸屬臺北州所有。

而1972年美國將琉球行政權移給日本,並未將釣魚台的主權移給日本,就國際法而言行政權與主權是有所區別,釣魚台本屬於我國領土,雖然日本與美國曾有承諾,又怎能影響我國對釣魚台主權呢?而美國與日本任何約定,當不能以損害第三國為目的,否則此契約當無法成立而失其效力。一國主權就是其國家的最高統治權,誠如一人之所有權,不容侵犯。正如甲乙雙方約定將丙方之財產移交于甲方之契約有效嗎?若美日約定將原屬於其一國之領土移交任何另一國家,日本會承認此契約有效力?目前日本與蘇俄有北方四一小島歸屬之爭,及與韓國有獨島(竹島)主權歸屬之爭,相信日本自己亦有與他國爭奪領土的切膚之痛,因此筆者呼籲日本當局當深悟「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道理,誠如富有正義感知歷史學者井上清所指出的「日美之間是以中華民國領土為交易,所以是無效的,所謂的尖閣列島或是赤尾嶼,應立即無條件認為是中華民國領土」。

由以上歷史或國際法層面之論述,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我們有實質的證據,以證明釣魚台乃是千真萬確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自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乃得幸於我國以德報怨之政策,及美國之協助,方得以於一片廢墟中重建自己的國家。但是日本昔日軍國主義侵略的陰影,至今仍在曾受其侵略、蹂躪的國家與民眾的腦海中盤旋不已,至今仍久久揮之不去。就連最近,日本有識之士對其首相安倍敬三所主張之修法擴張軍力表達強烈反彈,亦可窺見其一般。依筆者之觀點,日本現已是一民主泱泱大國,日本朝野有志之士當記取「公理必勝強權」,而「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之哲理,同時筆者亦深切體會到值此東海、南海區域主權爭議昇溫之際,凡是真正熱愛斯土斯民的國人當無分朝野,全民發揮「捍衛國家領土,人人有責」之高尚情操,共同確保國家安全與民眾安和樂利之幸福生活。

本文作者 黃炎東/歷任台大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暨財經法律系主任、講座教授/國立中山大學行政主管班講座/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博士班講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博碩士班兼任教授/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電系兼任教授/美國德州大學奥斯汀分校政治糸及日本東京大學客座學者/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暨台灣商業聯合總會顧問/法務部法官訓練所法學講座/中華人權協會憲政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