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文彬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四月十四、十五日舉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筆者以人權團體代表之身分出席旁聽,觀察其中有關「備選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身為半世紀檢辯實務第一線工作者,看到如此繁冗瑣碎的刑事新法制之運作過程,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反而滋生疑慮!爰將所感、所盼,列出下列建言,希能喚起主事當局和社會各方的共同關注。

一、刑事法制既採「罪刑法定原則」,因此「路人甲」豈有能力得以正確認定被告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又如何量刑?

二、「起訴狀一本制」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立法之初,就已考量過不適合我國國情,因而不採;如今難道立法要倒退嗎?況且卻再另立「對被告為證據之開示」程序,豈非反而又化簡為繁?

三、若檢方起訴書中有「數罪併罰」或「相對共犯」罪名之案件,如何割裂適用或不適用「國民法官法」進行審判?

四、參與審判個案之「備選國民法官」,其選定程序竟然如此繁複,豈非此新制運作的又一缺失?

五、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就檢察官的角色功能,已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只要能加以落實,即可實現司法正義。如今竟還改成要貶低檢察官的角色地位,豈是妥適?

六、刑事程序法制本是採「職權進行主義」,而今又要回到「當事人進行主義」;那麼是否應賦予被告得以拒絕適用「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權利?

七、一個法庭有九個法官,其中三人是「職業法官」、六人是「國民法官」,從「人數」觀察,殊屬詭異;運作上如何準確裁判?況且,法庭的硬體設備又需花費甚鉅,而所適用案件比例卻不多,豈非又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八、加強執法者的「專業學識」及「人文素養」,獎優懲劣;並落實「合議制」、「審級制」,且改善目前冗長無益的法庭審理程序,當可實現「毋枉毋縱、速審速結」之司法改革理想目標。

九、「國民法官法」預定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距今尚有一年八個多月時間。期盼主事當局能再深入考量,是否還有迴旋之餘地?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