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政府一心要把臺灣打造成為人權王國但一年來的各項人權指標調查結果出爐顯示國內各項人權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因各項指標報告內容豐富資料龐大,為便於各界瞭解,本文特就本會二○○一年各項人權指標調查主持人所作結論部分摘要彙整,以供政府及各界參考。

壹、兒童人權

十二月七日中國人權協會在立法院公布臺灣二○○一年各項人權指標調查結果,本會是國內歷史最久的人權團體,每年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前夕,公布由專家學者主持調查各項人權指標,甚受各界好評,美國國務院每年亦有各國人權狀況報告,有關臺灣地區之評估,均參考協會之調查報告,其重要性由此可見。中國人權協會係採取問卷調查方式,指標分為五級(1─5),以5分為最高,3分為及格,1分為最差。茲分別就九十年度國內各項人權依次列出,以供參考。有關兒童人權調查,係由臺灣大學馮燕教授主持,其調查結論如下:

一、總體評估仍不及格,且仍是健康人權評分最高

社會人權最低。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已進入第五年,五年來的童權保障成績未達評估人的滿意程度。今年的兒童人權整體保障 仍未符「尚可」水準,較過去歷年的情形,呈現相似的模式。最接近及格的項目是,兒童健康人權方面的保障評估,然而和去年相較,卻有退步的情形。主要是在如腸病毒、流行性感冒方面的疾病控制,和兒童視力保健結果令人失望,以及醫療資源分布

不均評分更低落的影響。

二、孩子的基本生活獲得改善,除家長管教之適切性外、兒童基本人權大有進步

和過去兩年比較今年的基本人權評分突飛猛進,是四項中唯一有顯著改善情形的指標。另一個現象是四項人權指標之間的差距,在民國八十八年、八十九年較接近之後,今年又拉大了高低分之間的距離。評估人認為兒童的基本人權保障情形,各個層面都有進步,尤其是在政府對兒童生命權的政策、法令方面的健全進步最多。去年最受注目的媒體表現,雖然不高,今年亦有進步。唯有家庭處罰兒童適切性方面,評分顯著降低。

三、兒童社會人權依然敬陪末座,唯尊重兒童觀念似有進步

今年台灣的兒童社會人權也是連續第五次的最低分,而今年猶較去年分數為低。雖然特殊兒童的福利略有改善的趨勢,但評估人在法令設施、政策資源對一般兒童及家庭的支持表達不滿意者較去年多。調查結果亦可發現社會制度中對兒童的尊重有提升的情形,表示社會倡導的努力,仍發揮了相當的功能。社會權的提昇,使社會正義得以伸張,並能給予兒童普及性的保護及適切的福利服務。社會各界大力倡導加以政府單位落實政策之執行才能提供兒童安全的成長環境,並給予兒童公平正義的示範教育。期待明年透過社會共同攜手合作使台灣兒童社會人權有長足的 進步。

四、城鄉區域間的差距令人不滿

城鄉差距是台灣存在已久的隱憂,而大眾對於城鄉資源分

配不均的不滿,也顯示在評估人的評分上。以教育權來說,「在學校及社區中兒童享有之教育資源,其『質』與『量』沒有城鄉差距的情形」一題,被專家學者評估為教育權中的最低分[2.09),網路評估人的平均分數更在「甚差」與「差」之間[1.97)。在健康權指標中,情形亦是相同。專家學者對於「兒童醫療資源成鄉分布均衡情形」評為健康人權中最低分數[1.98),網路評估的評分也偏低[2.11)。資源分配的不均衡突顯社會不公,且深切影響到兒童的權益─尤其醫療照顧及教育質與量的城鄉差距,都會造成兒童生活品質及發展機會的差異,不難想見任此一惡性循環繼續,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五、年月不好,孩子首當其衝

專家學者及網路填答人在評估社會權時,對兒童福利在社會福利資源中所佔比率之適當性,感到不甚滿意,政府與民間機構辦理兒童活動設施情形也較去年為退步。今年因受景氣影響各項活動較不活絡,沒有選票的兒童便在資源取得機會上,呈現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情形。「孩子是我們未來的主人翁」是人人都能琅琅上口的一句話,但當大環境變動時,人人只看眼前短期效益,「投資兒童就是投資我們的未來」的觀念就容易被置之腦後,兒童於是成為權益被第一個犧牲的弱勢族群。在社會福利的資源分配上,兒童沒有能力為自己爭取,必須靠成人的保護取得。因此政府必須以公權力介入資源整合及重分配,提供兒童合適的社 會環境,而社會上的每一個成人也有責任和義務,為兒童爭取更優質的生活環境而努力。

六、兒童的獨立生存權需再提倡

今年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失業率明顯攀升,原本就有兒虐新聞頻傳的台灣社會,更增添了許多攜子女自殺的事件。傳統觀念認為子女是父母的責任和財產,使得被經濟壓力逼迫走投無路的父母,會輕易地選擇同時也剝奪了孩子的生存權利。孩子雖是父母生養卻也是獨立的個體,因為父母面臨壓力無法承受而致兒童必須成為「陪葬品」,對孩子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實行後,真正邁進「法入家門」的時代。管教失當導致兒童受到嚴重傷害,不是再關起門來的家務事,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和生存權利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但畢竟法令仍新、執行的人力也仍欠缺,倡導「兒童保護,人人有責」的觀念,使全民都能具備足夠的敏感度和察覺力,保護身邊的兒童免於受暴力侵害的恐懼,就成為目前最迫切的需求。對於危機家庭或潛在危機的家庭,政府及社會各界能夠做的,不僅是提供立即性的協助和通暢的協助窗口,更必須不斷提倡兒童生存權的空間和必要性─兒童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或財產,兒童唯有在尊重獨立人格的環境下才能長成人格健全的成人。

七、媒體在重視兒童人權方面的進步

現在的兒童大部分都是在電視的陪伴下長大,閒暇時間最常做的一項「休閒活動」也是看電視,因此媒體對現代兒童可說影響甚鉅。在連續數年極力呼籲媒體重視其專業倫理,與提昇其教 化功能後,今年評估人認為媒體漠視兒童人權改善的情形,實今 人感到相當欣慰。雖然評分距離及格標準仍有一進步空間,但相信在更多人的關注及倡導之下,媒體在處理新聞事件或在製播節目時,會更加考量到兒童的利益與立場。網路是另一項新興的電訊媒體,更是時下許多兒童的新玩伴。網路的功能較傳統的媒體 更加多元,卻也衍生出更多樣的問題,包括網咖與網路使用的 管理。在此敦促立法者能多方思量,並盡速通過完善的網路使用相關法規,如網路分級制,使兒童的網路安全得到保障,並使兒童能善用網路資源,使其發揮資訊傳遞及教化娛樂的正面功效。

八、兒童人權朝國際標準看齊

在一片「立足台灣,走向國際」的聲浪中,兒童人權也盡量朝著國際化的水準努力。除了本調查採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進行研究之外,政府與民間的各項兒童人權相關措施,也致力於向歐美等先進國家看齊,例如最近正積極修訂的兒童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就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作為。過往的許多兒童人權相關活動,及今年的台灣兒童人權高峰會,都是台灣人民對提昇童權努力的印記。「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相信集結整個社會的人共同努力,加上政府各相關部門配合執行,台灣有朝一日也能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使在台灣生活的每一位兒童能夠真正得到足夠的愛和關心,順利地健康成長。

貳、經濟人權

經濟人權根據吳惠林教授調查結論指出,九十年臺灣的經濟人權又被財經學者及立委們認為不及格,而且大多數項目仍然被評為不及格,且政府角色的扮演依舊最不令人滿意,但受訪者卻

認為有進步,此在台灣經濟處於風雨飄搖極端不景氣的此刻,格 外令人矚目,是否顯示弱勢新政府在一年多的磨練後終於有較合乎期望的表現了呢?

總的來說,生產與就業權這一部份今年維持著前三年的及格成績,而消費權也保持及格,難得的是「政府角色與經濟人權」被認為進步了,但整體表現依然還是不令人滿意的不及格,但已接近及格了(2.93分)。

若分開三部份比較,生產和就業方面還是最受稱道(及格),而消費人權也維持及格。不過,在保障消費權方面,由不實廣告管理所反映出對於消費者的產品資訊不對稱,被認為不滿意,而市場壟斷的開放過慢以及政府政策侵害消費權,被認為不理想。這些訊息必須小心地解讀:一方面在各類媒體大量自由開放設立下,各方資訊的熱鬧繽紛,是否更使個別消費者感到茫然無所適從,於是又回過頭希望能有提供「正確資訊」的機構,尤其寄望政府對不實廣告和產品安全、健康有效管理,並且期盼政府或其他有力團體來保障他們,而在受到欺瞞而受損時能有補償機會。一年多來,新政府飽受媒體批判,民間早已明顯浮出對媒體、尤其對電子媒體的不滿及不信任,再加上李前總統和阿扁總統的推波助瀾或許又會加深民眾對政府管制資訊和廣告的期待。這種需求很容易讓政府擴大對新產品的管理,特別對健康、醫療事務等的嚴格管制,但政府做這些管制時卻有如走鋼索,即使心存善意,但在新產品層出不窮下力有未逮,而消費者本以為有保護傘,於是放鬆自己的注意力,結果往往受害程度更大;或者業者在品管名義的掩護下,易於成為獨占者,而為搶獨占權,難免利 誘主管官僚,勾結、貪污舞弊乃滋生。另方面官員們基於善心, 禁止或限制某些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定價,如紅標米酒,結果不但侵害消費權,也對生產行為形成干預。

這種場景就是既要政府保護,卻也擔心干預過當之寫照。尺寸的拿捏實在困難,而「愛之適足以害之」的事例,所在都有呢!紅標米酒事件最能凸顯,而農產品的走私猖獗也是顯例。就在如此矛盾情結糾葛下,一方面顯示消費者對保障消費行為法令的需求,另一方面卻也顯現出政府在此方面力有未逮而反以法令或公權力來限制消費權的矛盾現象,也有可能反映出媒體大幅開放,資訊傳布愈見廣泛,消費者在更為充分的資訊下愈來愈了解實情,驚覺出或許尚有許多被欺瞞之處。我們認為還是不要有依賴政府管制來保障自己利益的心態才好,消費者的正確因應之道應朝充實自己、培養獨立判斷、凡事更為謹慎、在事前儘量蒐集資訊並仔細過濾再作選擇決策的方向,而政府只擔任保護產權和消費權之裁判責任即可。因此,「開放」應再持續,且速度有必要加快。可是,由執照、認證(政府主辦)呼聲及事實的愈見普遍,且被認為正確觀之,政府干預愈細膩,恐怕才是台灣的主流趨勢,果若如此,對於消費者恐怕是禍而不是福呢!

在生產與就業方面,雖然還是有及格的相對理想表現,但是公營事業、仿冒、地下廠商等所造成的不公平競爭環境還是頗為嚴重,有待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或適當執行〈公平交易法〉以及加速開放各業經營來補強。在公營事業民營化遭遇強大阻力之際,實在應及早往「自由化」手段來加速自由開放腳步,以市場競爭力迫使公營事業轉變經營方式,如此既可使相關產業蓬勃發 展,也可免於硬逼公營事業民營所產生的各種利益爭奪及員工權 益糾紛的頭痛難題,也可免於各種「綠化」的指控。畢竟公營事業並非以再維持「人為獨占」地位下直接勉強轉為民營,而是應該在廢除獨占經營的大原則下「無條件」開放自由經營方為上策。多年來我們一再作此種呼求,但聽者藐藐,而中鋼人事傾軋及幾項金融機構高層人士更換的紛擾以及紅標米酒事件所呈現的公賣局獨占荒謬弊端,都顯示「自由化」才是正確解決之道。

至於每一年都表現最差的政府角色方面,今年雖難得地被認為有進步,如此更是應再接再勵,藉加入WTO的機會,持續大力迅速消除租稅特權與人為不公平競爭現象,近三年一再發生的天災人禍「自然環境反撲」慘事,凸顯出環境權的歸屬之重要性,而九二一百年大震、桃芝、納莉風災水災、土石流的頻繁等等,更可看做長期以來所累積對於自然環境的不當使用之「算總帳」呢!此在健全法制、尊重法制、有效且公正執法這些當前現實面需落力外,對於「人心」的淨化才應是根本之道。但居廟堂者應由「己身檢討」作真實心靈改革的模範,切忌流於口號。至於審慎研擬社會福利制度、改善治安、小心實施受益者付費各項措施等等,以提昇民眾的生活品質,是政府再造工程必須嚴肅思考如何拿捏尺寸的棘手問題,畢竟資源有限,天下是沒有白吃午餐。

對於以上結論,今年受訪的立法委員們,也很有默契地一如往年表現出與財經學者幾相類似的看法,甚至於以更嚴苛的尺度來評判。至於新增的社政主管和社會團體,由於樣本太少,缺乏代表性,僅能供參考,可參考之處在他們對各項指標之相對分數的差異,此種訊息所表現的看法與財經學者和立委們也大致相同的。

由於今年發生驚悚美國紐約911事件,而我們的調查回卷在事件前後都有。在分開事件前後的評價後,大致有事件後比事件前回卷者對本年經濟人權較為悲觀之結果,此似乎反映出「人」的心理因素有高度重要性。

最後,和往年一樣,我們基於希望台灣的明天會更好,以及 新政府上台一年多以來在經濟人權的表現上被認為進步顯示可以接受新思維,我們於是再強調,儘管今年的調查結果,一向最不受肯定的政府角色已有進步,但百尺竿頭還需更進一步,正確觀念應植根並落實,此即政府很重要,但政府應「作對的事」(do the right things),並將「對的事做好」(do the things right),也就是說,一方面減少不必要之干預,朝開放、自由化大方向努力邁進,比如解除各種保護與不公平政策,不要再作股市護盤、紓困、保護特定產業的事,尤其在加入WTO已獲准的此刻,更應如此。另一方面積極扮演政府應為的服務性、輔導性的角色,例如健全法制、尊重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強產品安全和健康性,以及不實廣告之傷害的「事後管理」、提昇國防及治安成效、維持兩岸間的和平關係、小心研擬社會福利措施等。此在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以來,政府管制主張又抬頭,而我國財政部在去年新政府上台後更積極干預股票市場之做法,以及經濟被認為邁向不景氣,擴大內需被認為是一帖必備良藥的現時,更是值得全體國人深思。

當然,必須再一次強調的是,要讓經濟人權充分確保並享 有,主人就是眾多的「頭家」,最需要的是民眾主動參與,督促政府做好其「有限」但卻最重要的輔助市場機能的任務,也就是 說政府需減少許多不必要的任務,讓市場發揮更多及更大功能,絕對不是要政府再膨脹!這也是舊政府在1995年底推出的亞太營運中心方案的精神,也是這幾年一再籌劃、進行的「政府再造」 工程之精髓,亦即「開放,開放,再開放!」「鬆綁、鬆綁、再鬆綁!」不過,自由開放並非無法無天,自由市場中並非無秩序,也不是不要政府。更重要的是,個人的責任和基本的市場倫理及 市場規則和秩序也必須同時建立,民間和政府各自扮演其角色,進而分工合作、相輔相成,切忌相互扞格而消蝕能量。在亞太營運中心已被認定失敗,新政府對自由市場又多所誤解的現實下,這種「最基本觀念」的提出及呼求,更凸顯其重要及必要性,尤其新政府的政府改造工程已確定實施的此刻,更是如此!

參、勞動人權

勞動人權係由臺大薛承泰教授主持調查,根據其調查報告之結論指出,針對「勞動人權」指標評估調查,今年度是中國人權協會第一次舉辦。在這次評估調查中,「勞動人權」總平均分數為2.6分。其中,除「結社自由與組織權」的平均分數為3分外,其餘各項指標都與”符合一般期望”[普通)3分存在著差距。

在「結社自由與組織權」部分共計有七題,除第3、6和7 等三題涉及到雇主的問項之評估分數都高於3分之外,其餘各題都與3分[普通)標準存在著差距。其中,比較令人關切的依舊是第1和4題所陳述的「勞工在組織或加入工會過程中會受到雇主干涉」的現象或問題。

在「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部份共計有三題,各題的平均分 數都明顯低於3分[普通)。很顯然地,如何保障勞雇雙方的集體協商權與積極處理勞資爭議應該是政府政策考量的重點。

在「解僱保護與勞動條件」部份共計有四題,除第12題的平均分數高於3分外,其餘各題皆低於3分。其中,比較值的關注的是第11和14等題的評估結果。很顯然地,在政府施政方面,如何保障勞工不會受到非法解僱和提供勞工妥適的退休制度、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必須要加以重視。

在「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部份共計有四題,第15至18各題的平均分數都低於3分。很顯然地,落實安全衛生規定與加強勞動檢查等政策議題必須予以重視。

在「外籍勞工」部份共計有兩題,不論第19或20各題的平均分數都低於3分。很顯然地,在落實外籍勞工權益保障和杜絕非法外籍勞工等工作推動方面,政府主管機關還必須要投入更多的心力。

在「弱勢勞工保障」部份共計有七題,除第21及22各題的平均分數都高於3分外,第23至27題的平均分數與及格標準存在著差距。因此,如何提供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婦女、原住民勞工和中高齡勞工積極的協助應該是政府施政的重點。

在「就業與失業協助」部份共計有六題,第28至33各題的平均分數明顯都低於3分。因此,在失業率高居不下的情況下,就業與失業問題的解決顯然依舊是評估人評估政府有關政策作為的重要依據。

關於網路調查發現部份,網路組的105位評估人所給的總平均分數僅有2.04分,顯然要比菁英組所給的總平均分數2.6分要低。至於就各項「勞動人權」指標上的評分而言,網路組沒有一項是符合3分[普通)的分數。其中,菁英組唯一給予及格分數 的指標是「結社自由與組織權」,網路組也只給予2.37分。至於 其他指標,網路組給的評分也都較菁英組為低。

在「結社自由與組織權」指標的三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 人對於第1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97分。在「集體協商與爭議處理」指標的兩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5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78分。在「解僱保護與勞動條件」指標的兩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6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70分。在「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指標的三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10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89分。在「外籍勞工」指標的兩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12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2.05分。在「弱勢勞工保障」指標的四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16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71分。在「就業與失業協助」指標的四題問項中,網路組的評估人對於第17題所給予的分數較低,為1.70分。

肆、文教人權

二○○一年臺灣文教人權之調查,係由黃政傑教授主持,依有關書面評估與網路評估結果的分析與討論,該研究共獲致以下結論:

一、 本年度台灣地區文教人權的表現,其書面評估值為3.01,甫達及格標準,網路評估值則為2.22,未達及格水準,兩 者的評估有差距。

二、 五大類指標中,書面評估組評估「基本教育權」表現最佳,「人民參與權」最差;而網路評估組則評定「文教工作者人權」表現最佳,「人民參與權」最差。兩者排序有些微差異,但差異不大。

三、 不論書面抑或網路的文教人權評估,不同身份評估人對本年度文教人權的評估存有差異,評估差異的原因值得進一步探究。

四、 現有文教人權的保障中以「教育機會提供」表現較佳,「教育品質提昇」次之,「教育品質的均衡性」保障最低,值得

改進。再者,部份指標評估結果顯示,多年來的文教人權改革努力已獲肯定;然對於長期來表現持續不佳的項目如家長及學生的各項相關人權應給予特別重視。

文教人權中以「教育機會的提供」表現較佳,「教育品質的 提昇」次之,「教育品質的均衡性」保障最低,其中各級各類教育於地區、公私立上的差異宜特別留意,有待改進。亦即文教人權的保障,攸關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的實現,著眼點不宜侷限於教育機會的提供,更須進一步保障所提供的教育機會具有優良的品質,尤應顧及不同地區或不同性質學校的教育實施都具有優質表現。

另一方面,從部份指標項目的評估結果發現,多年來教育改 革努力已受到肯定,例如近年來致力貫徹的小班小校政策、高中和大學入學機會的擴充、掃盲教育的實施及終身教育的強化等,評估人均給予較高的評估值。由此可見,只要關心教育的人士積極地努力,教育仍會朝向理想的方向變革,讓學習者具有更好的學習環境。然相形之下,對於教育的消費者與教育的主體──家長及學生而言,為其所提供的各種選擇權、參與權、自主權、公平性與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仍是長期來持續表現不佳的項目,應給予特別的重視。希望有關單位及關心教改人士,今後多關心教育系統的軟體及實際運作部分,讓文教人權的保障落實課程與教學的運作及師生互動過程之中。

五、有關單位可參考本研究結果,規畫有效的改革方案與具體措施,以加速台灣地區文教人權的改革腳步。

當前社會各界對於人權的推動可說不遺餘力、值得肯定,除了在權責機構的設置上成立了所謂「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教育 部人權教育委員會」等機構外;當前推動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改革中,亦將「人權教育」列為課程改革的重大議題,擬採 融入教學的方式將人權教育涵括於未來各學科領域的課程教學之中,以強化國內的人權教育。

唯國內各界對文教人權的推動與努力如欲發揮最大成效,宜 以分工合作、資源人力整合的方式進行,避免力量的分散與資源 的浪費,同時在研擬具體方案時應蒐集相關研究結果,作為策略規畫的基礎。職此,建議有關單位宜參考本研究的發現與結果, 或進行後續的深入研究或將研究的重要結果列入規畫的具體方向,擬定相關推動方案或策略,台灣地區的文教人權才可能落實並獲致有效的進展。

五、老人人權

老人人權指標調查係由臺大社會系楊培珊教授主持,其提出以下之結論:

今年度是老人人權第四年的執行,研究工具使用去年修正過的版本,包含基本人權、參與、照護、自我實現、及尊嚴,總計29個指標。評分方式亦維持由1分(最差)到5分(最佳)的Likert量表,而及格分數是3分。在問卷對象方面,分別針對菁英組及社區老人組進行調查,總計發出菁英問卷243份,回收102份,回收率42%。社區老人問卷1323份,回收929份,回收率70%。菁英組的老人人權總平均分數2.60分,比去年稍微進步,但五大項指標仍與往年一樣全部不及格。社區老人組總平均3.23分,在基本人權、參與、照護及尊嚴上都比去年進步,但自我實現則退步了。

在單一指標的表現上,菁英組與去年完全一樣,只有四項指標及格,分別為I-3(衣,3.40分),I-2(食,3.18分),II-(能擔任義工,3.19),及II-5(能自組協會,3.17分)。得分低於兩分的指標今年只剩IV-3(能找到有收入的工作,1.86分)。社區老人組只有一項不及格的指標,也是IV-3(能找到有收入的工作,2.77分)。整體而言,老人人權在許多面向都有持 續性的發展,顯見政府及民間對老人福利服務的努力,已經對老人人權帶來了具體的貢獻。但未來除了福利服務體系對老人的重視之外,社會上其他體系,例如:道路交通、建築與住宅、文化 教育、工作機會及社會互動等,都應回應老年人的權利與需求,在軟硬體的設計及安排上,支持老年人的投入與參與。

以下謹根據本研究之結果,做幾點建議:

一. 老人是屬於固定收入(fixed income)的族群,在資本及消費性市場上是相對弱勢,因此,國民年金制度應盡早開始實施,且採取普遍性的發放原則,以保障老年人的經濟需求。

二. 老人人權的主體是老人,中央及地方政府老人福利委員會或類似組織單位中,應至少有一名以上之老人代表。

三. 本年度中部地區人權評分的大幅退步,顯示出政府施政對民眾生活與人權表現的影響,未來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更加重視相關人權調查的結果,作為施政的明鏡。

四. 台灣地區老人人權的狀況仍呈現出明顯的區域不平等,所以如何平衡區域差異,加速東部生活品質發展及人民生活的安全,應是政府積極思考改善的重點。

五. 健康老人數量的急速增加使得教育與學習的需求大幅上升,各級教育單位宜儘速開發課程,並將現有圖書及空間資源對老人開放。

六. 發展適合老人的工作,以提昇老者的自我實現,並善用老人人力資源。

七. 除繼續辦理長期照護機構評鑑之外,應加強宣導介紹品質優良的機構,讓民眾瞭解,並研究公佈合理的收費標準。

八. 研發本土性老人保護具體方法與步驟,加強訓練專業工作人員的工作知能,並對其提供法律及公權力的保障。

陸、身心障礙人權

有關身心障礙人權指標調查,係由臺大社會系劉淑瓊教授主持,在其報告中提出以下結論與建議:

一、整體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偏低:

在此次調查中,社會參與權、醫療權、司法權、教育權、工作權與生存權等各項人權指標的平均及格率均未達一半,換言之,各單項人權中,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受訪者在各項人權指標打下不及格的分數,工作權與生存權的及格率最低,只有三成左右給到三分;社會參與權最高也只有四成四。在人權得分的平均數方面,從2.19分到2.43分,總平均為2.32分,簡言之,根據本項調查,目前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介於及格與差之間,且較偏向「差」。

 

(一)「生存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經濟安全、身心障礙者在照顧者身後的安置,以及不會被剝削、利用、忽視、虐待的尊嚴生活,是生存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二)「醫療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收容養護機構與相關醫療專業人員之品質與數量,是醫療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三)「教育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早期療育、學前教育、托育和特殊訓練等服務,以及學校(或機構)的師資與專業服務團隊之數量與品質,是教育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四)「工作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依能力獲得就業的自主 性;在職場上的同工同酬,未受到歧視待遇,獲得合理薪資待遇,以及公私部門雇主提供起碼的工作機會,都是工作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五)「司法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身心障礙國民在涉案或出庭作證時,能夠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之特別需要,得到公部門必要的協助,是司法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六)「社會參與權」方面:

本次人權指標調查顯示: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有效的社會參與非常重要的使用運動及休閒育樂設施、設備或參與各項活動,以及方便地進出並使用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大眾交通工具之權利,是社會參與權當中人權得分較低者。

二、社政主管與家長及當事人之間存在嚴重的認知落差:

在本次調查中,除教育權之外的各單項人權指標,社政主管的人權評價都偏高,評定六項人權指標中有四項為「及格」(生存權、醫療權、司法權與社會參與權)。家長及當事人在此次調查中有一半在兩分以下——生存權、工作權與司法權,兩分以上的有三項——醫療權、教育權與社會參與權,但分數都不高。簡言之,家長及當事人與社政主管在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的評價上可謂南轅與北轍,彼此間存在相當程度的認知差異,其中最大落差出現在司法權、生存權與工作權;而機構管理者與身心障礙團體的人權評分曲線幾乎呈平行走向,顯見這兩類評估人在各單項人權的意見相當一致;在不少題項上出現身心障礙團體/學者專家/家長及當事人/民意代表的人權評估值相當接近,而與社政主管之間出現落差。社政主管與其他菁英對身心障礙者人權評價 的差異,有以下三種可能:一、是政府公務員自認已積極改善中,但身心障礙者與其家人及其他菁英的期望更高;二、是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已著手研議或建制中,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或其他類別的精英尚未見到政策效益;三、是城鄉差距因素造成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給予高評價者,未能符合「不分城鄉、障礙類別與障礙程度」之條件,因此與其他菁英形成落差。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預算最高,人權指標評分最低:

根據內政部八十九年社政年報,內政部社會司福利服務經費預算在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為129億8千萬元(折合一年為86億5千萬元),其中身心障礙者福利之經費最高,從八十五年度的37億4千萬,跳升到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的61億3千萬元(折合一年為55億7千萬元),佔福利服務經費總預算的六成四。即使九十年度制度改變,從對地方政府的計畫型補助改成設算經費,社會司仍保留16億4千萬元對團體的補助。除此而外,有院轄市發放「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各縣市政府也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未達定額雇用所繳交的差額補助費成立「就業基金專戶」,積極開展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評量、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再者,各縣市也都依法設立「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職司規劃、研究、協調與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此次調查所顯示出來的人權低評價,事實上與近年幾項實證研究的結果與呈現的問題相去不遠,身心障礙福利領域內的研究者、實務工作者、權益倡導者、身心障礙者本身,以及各級政府的執政者、政府內各社會、教育、勞工、醫療等各相關部門,恐怕要認真地思考:「公部門投入身心障礙福利的資源相對而言不算少,為什麼整體身心障礙者人權卻未見提升?」。

四、建議回歸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落實執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民國69年制定以來,彙集各界智慧歷經四次修正,尚稱完整周延,其中明確劃分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並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復健、教育權益、就業、福利服務與福利機構分章敘明,同時訂定罰則。倘若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依法行政,身心障礙者的人權應可受到基本的保障,但事實顯示,多數的縣市受制於財政及人力不足等 因素,未能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造成嚴重的城鄉差距、障別落差,同樣是台灣地區的身心障礙者卻有完全不同的待遇。

九十年度開始,在政府預算在提高地方自主性的理念下改成預算經費,縣市長的施政是否以照顧弱勢、依法行政為優先,將成為左右身心障礙者人權的一大變數,值得密切觀察。

五、需要更多的社會教育,提高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接納:

身心障礙的形成有部分確實可以避免,但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與平均壽命的延長,除了先天因素之外,老衰、意外事故、慢性疾病、因手術遺留永久性的障礙都可能成為致殘原因,換言之,沒有人希望碰到,但是它在人的生命週期中發生的機率越來越高。所有的法令要落實除了執政者要有理念、有決心之外,還要廣大社會大眾的支持,今天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處境之改善,不完全是公部門使的上力的,還有賴透過各種途徑一起努力改變社會態度,提升社會接納度,建構一個真正民胞物與的關懷、體恤而瞭解的社會才能克其功!

柒、司法人權

司法人權指標調查,係由臺大法律系陳聰富教授主持,其調 查報告結論中指出:

一、刑事司法人權

綜合二00一年台灣地區司法人權指標調查結果,就刑事司法人權調查部分,包括警察偵查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及監獄執行階段,綜合菁英組、社會大眾組及受刑人組評 估人的評估,各項指標,依其得分高低,排列如下:

刑事司法人權指標排序


菁英組
社會大眾組
受刑人組

指標
得分

指標
得分

指標
得分

1
檢察官

偵察階段
3.30
檢察官

偵查階段
2.94
監獄

執行階段
3.01

2
法院

審判階段
3.13
法院

審判階段
2.84
法院

審判階段
2.56

3
監獄

執行階段
2.87
警察

偵查階段
2.6

偵查階段
2.54

4
警察

偵查階段
2.86
監獄

執行階段
2.55

由上可知,檢察官偵查階段在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所得的司法人權評分,均為最高分。但在受人刑組,與警察偵查階段一起

評估時,卻為最低分。法院審判階段,無論在任何一組,所得的排序,均為第二高分,其排名較無爭議。

監獄執行階段在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所得的司法人權評分,均為最低分,但在受刑人組卻為最高分。亦即目前親身經歷監獄執行者,對於監獄執行階段的司法人權評分最高,其他一般人依據傳統觀念或報章雜誌報導所得的印象,所給的分數較低。從而,我國的監獄執行階段的人權保護,並未如一般人民想像的

不好。換言之,對於司法人權的評估結果分析時,關於評估人的 身份,應予以注意。

應予比較者為,曾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院者,無論在菁英組或社會大眾組,對於司法人權的評分,均低於不曾有過該經驗者的評分。換言之,在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有親身到過警局或法院經驗者,對於司法人權保護指標,比一般人想像得還要不好。且無論曾否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院,法院審判階段及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司法人權指標,均高於監獄執行階段的人權評估。此種現象,與目前受刑人的意見剛好相反。其意涵為,目前的監獄執行階段的人權比過去有所進步。

再者警察偵查階段的司法人權指標,普遍為刑事司法人權指標的最低分,值得警察機關注意。

曾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院

對於刑事司法人權指標排序

排序
菁英組
社會大眾組

曾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院

不曾
曾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院

不曾

1
法院

審判階段(2.29)
檢察官

偵查階段(3.38)
法院

審判階段 (2.84)
檢察官

偵查階段(2.94)

2
檢察官

偵查階段(2.82)
法院

審判階段(3.19)
檢察官

偵查階段(2.77)
法院

審判階段(2.83)

3
監獄

執行階段(2.80)
監獄

執行階段(2.88)
監獄

執行階段(2.48)
警察

偵查階段(2.61)

4
警察

偵查階段(2.75)
警察

偵查階段(2.88)
警察

偵查階段 (2.4)
監獄

執行階段(2.26)

 

 

 

 

 

 

 

 

 

 

 

 

 

 

二、評估人背景與司法人權評估的關係

關於本年進行的司法人權指標評估,可以發現,評估人的背景,對於司法人權評估有所影響。

首先,在菁英組,檢察官通常給予我國較高的司法人權評分。其評分,不僅高於一般社會大眾,且高於其他菁英組成員的評分。

其次,女性評估人對於司法人權的評估,一般高於男性評估人給予的評分。此種現象,不僅在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是如此,在受刑人、犯罪被害人及民事案件當事人,均表現相同現象。

在教育程度方面,基本上,教育程度越高者,對於司法人權評估所給的分數越低。顯示出,教育程度越高的評估人,對於司法人權的要求程度越高。

在年齡方面,原則上,年齡越高者,對於司法人權指標的給 分越低。年輕的評估人,對於司法人權給分較高。此項結論,在菁英組最為明顯。在社會大眾組及受刑人組,較不明顯。在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評估,則完全異於其他各組的結論,表現出年齡越高者,對於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權評估,給分越高的現象。

最後,就是否具有使用警局或法院的經驗,對於司法人權評分的影響,原則上,有過該經驗者,對於司法人權的評分低於無該經驗者(受刑人對於監獄執行階段的人權評估除外)。此種現象,不僅在評估人曾因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到過警局或法 院時,會發生評分較低的情形;在評估人曾經是刑事被害人時,亦發生相同現象。換言之,警局或法院的實際上表現,不如一般未能使用警局或法院者的想像。

三、被害人人權

本年首度進行被害人人權指標調查,依據菁英組、社會大眾組及犯罪被害人組的評估,分別為2.89分、2.49分及2.78分。調查結果的指標分數似乎略低於刑事被告人權的指標分數。換言之,我國對於被害人人權的保護似乎不如對於被告人權的保護。

四、法律扶助

本年首度進行法律扶助人權指標調查,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成員,對於本項人權指標,給予所有司法人權的最低分,分別為2.23分及2.46分。但刑事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律扶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幫助,則給予最高分3.17分。民事案件當事人對於遇到民事糾紛時,找律師主張權利,亦給予第三高分2.75分。換言 之,關於法律扶助的司法人權,實際遇到需要法律扶助的當事人,可以獲得比一般大眾想像上更多的法律扶助。此等現象,如同受刑人對於監獄執行階段的司法人權指標,評估比一般人來得高,有異曲同工之妙。

五、民事法院的效用

關於民事法院的效用,菁英組給予所有司法人權的第二低分,得分為2.63分。社會大眾組給予所有司法人權評估的第四高分,得分為2.67分(參見表四)。總平均分數為2.65分,尚未達及格分數。換言之,我國民事案件原告,對於經由法院程序, 實現其權利,仍然保持保留態度。

六、法院的使用可能性

無論在菁英組或社會大眾組,對於「法院的制度及其座落地區,均有利於一般人使用法院,主張權利。」的評估,均給予所有司法人權指標的第三高分,分別為2.96分及2.74分。可知目前法院的使用可能性,對於一般當事人而言,尚屬可以接受的程度。

捌、政治人權

依調查主持人柴松林教授之調查總結指出:今年的政治人權指標,總得分2.65分,指標滿意度最高的是公民權和自由3.09分,最低的是媒體實現性2.30分。自由權與平等權的滿意度都有進步,但是媒體對人權的侵犯、政府消滅特權的存在程度、民意代表的依賴、民意代表的反映民意與監督政府的表現、和黑金的影響政策項目,得分頗低,已透露出人民的不耐。

今年度政治人權調查結果可歸納如下結論:

1、 媒體客觀性和自主性部分,仍延續往年沒有做變動,共計4題平均指數為2.30分是所有調查項目中最低者,與往年相比,不進反退,其中傳播媒體能尊重當事人(被報導人)之權益和隱私權是所有子題中得分最低的(1.8)。

2、 今年政治效能感得分為2.42,在這方面充分顯示了人民對政治的無力感和無奈感。其中得分最低的是今年新增的子題「政府對於緊急事件之處理能做到迅速有效之程度」得分僅2.06,由此可看出政府在此方面仍有許多待加強之處。

3、 在民主鞏固方面,今年得分2.53,其中以第30子題「金錢和黑道不會影響,政府之制定和執行程度」雖比去年的1.84分略高,但也指得1.95。雖然政府不斷強調掃除金錢及黑道的決心,但民眾似乎不太能感受到這方面的成效。

4、 公民權和自由的滿意度是最好的,這與往年調查結果相符。此類人權中尤以今新增加的「對於我國僑居海外之國民,政府能給予充分協助與保護的程度」值得注意與提昇。

5、 在網路組方面評分最低的為子題第3題和地8題「對傳播媒體之公正性及對當事人尊重度」、「政府之政策和執行能不受到金錢和黑道影響」兩者平均指數皆為1.62分,是網路組部分評分最低的,這與菁英組的調查結果頗為相近。其實透過網路組的給分情形也能忠實的反映,一般民眾對 於國內特權存在情形極度不滿,以及民意代表在問政上反 而是作秀有餘而民意反映不足。這是值得執政者及民意代表省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