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志杰(發表於2008年4月9日蘋果日報)

近日來有關要重啟三一九槍擊案及若干高度政治性之歷史懸案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是否赦免阿扁、中正紀念堂更名、反對樂生院拆除者揚言在520鬧場等等議題,這些固然涉及政治和解、司法程序與公共政策,然而背後所要彰顯的是更為嚴肅的人權議題。其實,除了轉型正義的處理,新政府應該要思考設置制度化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來推動與監督人權的保障與實踐、以重建社會互信、深化民主價值、提升國家形象。

此一機構設置的急迫性,來自於新政府所面對的是一個整體發展而且面臨著雙重危機的台灣社會:獨尊經濟發展的結果,將會造成人與自然的疏離;政治高度動員的結果,導致人與人的對立,也造成重發展、輕人權;重北輕南、城鄉差距的扭曲發展。以南台灣為例,無論是人口嚴重外移與工廠林立的鄉村,還是工業區遍布的城鎮,皆存在著嚴重的人權問題:舉凡生態環境、外偶、移工、婦女、老人、孩童等弱勢群體及議題,在民進黨執政後仍一如往常地被漠視。

建構制度化機制
另一方面,政治領袖恃其在民主轉型中的超凡群眾魅力,利用族群間隙與悲情意識累積資源,利用程序民主取得權力來徇私濫權。用政治力曲解法律的適用,以專業包裝心證的濫用。
舉凡核四、公投綁大選、三一九槍擊、金融改革、特別費、蘇花高興建等等案例,皆是在「依法行政」、「專業判斷」的大纛下遂行。在程序正義的掩護下,實質正義喪失殆盡。
面對前述雙重危機,新政府除了強調經濟發展、清廉施政與尊重專業外,更重要的關鍵在於重建公民社會中的群己關係、強化政治場域中的權責關係、提升官僚體系的人權素養、並兼顧整體發展上的多元平衡。在實踐上則需仰賴人權價值在民間社會與政治場域的廣化與深化。而具體的作法就是建構一個制度化的人權保障機制與平台—國家人權委員會。
此舉並非擴大與改組現存酬庸性與宣示性大於實質性的總統府人權諮詢機制,而是以聯合國1993年通過的「巴黎原則」為基礎,設置一個經費獨立、成員多元、地位超然的委員會:一方面提供政府保障人權之方案、反映人權問題、協助人權案件的調查;二方面確保在地法令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公布人權報告、推廣人權理念。多個國家均設有此一機構。
在台灣,除了消極保障受治者人權,並積極制約統治菁英濫權外,此一機構的設置更能發揮若干象徵與實質性兼具的作用:
[1)政治和解的平台:針對具高度政治性的歷史懸案、轉型正義、國產賤賣、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等等問題,在重啟司法程序前尋求各方的共識,展現朝野和解的誠意。
[2)發展的平衡:關注經濟發展對經濟、社會與環境人權的影響,縮短區域與城鄉在人權保障上的落差。
[3)人權關懷的法治:強化具公權力者在專業判斷以外的人權素養;監督體制內程序正義的落實,並在實質正義受侵害時協助平反與救濟。
[4)扶持弱勢:維護在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下淪為弱勢群體的權益。
[5)民間參與:成為人權團體就重大人權議題與案件傳達意見給政府的制度化管道。
[6)多元紮根:根植既有族群之間、新移民與舊住民之間平等對待與相互尊重的土壤。

施政中關懷人權
台灣為多元社會已是事實,政府戮力的不僅是顯現多元與強調包容,更應在決策與施政中注入人權的關懷。唯有建構尊重人權的社會,台灣始得脫離程序民主的階段,和解共生的目標,才有可能達成。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經所助理教授、中國人權協會理事兼南台灣人權論壇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