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出庭應訊時是可穿著自己的服裝出庭,但若是已被判刑長期收容的收容人,則要理光頭、穿囚服,出庭時也必須穿囚服及拖鞋。依全國監所對於囚犯出庭所穿著的囚服之統一規定是,夏天穿著汗衫,冬天則穿著運動服加夾克,上面還印有監所的名稱,在儀容上確有不雅。基於尊重及美觀的考量,讓監所收容人穿著得體的服飾出庭,同時也是尊重人權及尊重法庭的表徵,法務部施部長於日前指示矯正司設計受刑人出庭時的服裝及皮鞋,讓其體面出庭。針對將來受刑人出庭將不再穿著囚服及穿拖鞋之規定,中國人權協會從尊重人權的角度思考,表示肯定其作為。但是人權的尊重是應從制度上的積極改革,對於人權維護的表徵,恐非出庭應訊的服飾設計所能含括的,監所教化的功效、收容空間的改善、未來復歸社會的環境改變及就業技能的訓練—等問題,都是刻不容緩的獄政改革工作重點,中國人權協會寄盼法務部將上述所提的事項,能夠有所積極作為,展現對於受刑人的基本生存條件的關懷與重視,否則,僅在囚服的表徵改變,對於受刑人實質權益的保障及尊重,恐非有積極的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