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下十六案、放置十七枚白米炸彈,造成民眾生活恐慌,卻在落網之後引爆國內輿論正反兩面支持論戰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於本月十九日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恐嚇危安罪名,判處徒刑七年六個月,併科十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其判決結果至今仍是巷議街談、媒體關注的焦點,可謂餘波蕩漾。
為楊儒門抒發不平之鳴者謂,其動機乃為農民發聲,用生命為弱勢族群傾訴,是抵禦資本主義壓迫的平民英雄,且符合自首要件,素行良善,應依刑法五十九條規定以「其情可憫」予以減刑,不應被求處重刑,更應由總統頒布特赦。
至主張依法論法者強調,楊儒門表達訴求雖乃「對的動機」,但其所作所為卻是「錯的方式」,以放置具有殺傷力爆裂物的極端恐怖手段,傷害無特定對象的無辜社會大眾,不僅觸犯最高本刑為無期徒刑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且屬於連續犯,應繩之以法,毋枉毋縱。
辜不論「情、理、法」孰輕孰重,楊儒門案應以何種標準規範加以陟罰臧否,但從發現白米炸彈、引爆民眾驚恐,到楊嫌落網、激起輿論連署無罪開釋整個過程的轉變,無疑也透露出人民對以非常手段表達對現今政經環境不滿無奈的感同身受。從人權的角度切入,本案引起的社會關注,以及對一個放置炸彈歹徒的惻隱憐憫,正也反映出人民對「經濟人權」的渴望。
這幾年來,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導致國內米價過低、農產品競爭優勢喪失,影響農民生計甚鉅;但為政者至今卻沒有一套明確可行輔導農民的農業政策,任令農業議題成為朝野政爭的選舉工具,當農民的「經濟人權」生存權利,一再遭受漠視,淪為政權角力的邊陲,基本民生問題懸而未決,轉而訴諸激越非理性手段,執政當局實應深切反思本事件背後所潛藏的警訊。
李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