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二尖瓣閉鎖不全等症狀的陳姓婦人,於95年4月間赴大林慈濟醫院治療,在進行PDA(開放性動脈導管)手術中,大量出血,術後持續昏迷11天後死亡。婦人丈夫及兒女控告醫療疏失,其刑責獲不起訴,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採認台北榮總鑑定結果,以醫師延遲二個多小時,才建立體外循環急救,與婦人死亡有關,判決醫院及醫師賠家屬五百八十四多萬元。
大林慈濟醫院表示,死者手術中,因動脈導管鈣化及組織嚴重沾黏,增加手術難度,這是無法於術前測知。刑事部分,經醫審會鑑定無過失,相關醫療疏失及竄改病歷之刑事訴訟,均已獲不起訴處分。民事判決,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行上訴。
家屬指述,林醫師做剝離PDA動作時,因持血管鉗傷到PDA靠近肺動脈處,才造成急性大量出血。但術前,林醫師自稱其PDA成功率99%,實際採用手術卻是「低體溫體外循環併PDA人工血管修補術」,與家屬簽署同意書的「動脈導管結紮」手術,在風險、併發症有很大差別。醫師輕估手術風險,備血嚴重不足,延遲使用體外循環機補救,致術後還要大量輸血,卻為時已晚。
台北榮總鑑定認為,陳婦手術時即大量出血,但二個多小時後才建立體外循環機,應可再縮短時間,法官採此鑑定結果,認醫師延遲二個多小時才建立體外循環,致死者腹內器官缺氧,造成出血性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
(資料來源:2010年9月7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