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專章,行政院勞委會已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將在勞資爭議法中建立不當行為裁決機制,新辦法可望在明年五一勞動節實施,未來爭議案件最快可在84天內完成爭議處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雇主過去常以解雇或調離工會幹部,來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除了勞資爭議調解,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訴訟程序動輒兩人,曠日廢時,因此修法時,特別增訂裁決專章,當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當事人可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該草案內容包括裁決委員資格、裁決申請的提出、裁決委員會的召集與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進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當事人可在勞資爭議發生日的90天內申請裁決,勞委會收到裁決申請書的7天內將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20天後,會做成裁決建議書,委員會收到建議書7天內開會裁決,30天內做成裁決決定書;裁決結果出爐後,若雙方無異議,7天內就會送到法院申請核定,具有確定判決效力,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決定書不服,可在拿到決定書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委會表示,若裁決認定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如干擾工會組織或運作、拒絕協商,勞委會仍可依照工會法45條,處以雇主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若不服則可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2010年11月25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