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原預計在去年底第6次江陳會中簽署,但最後未能順利簽署的原因之一,據透露,是因為台商盼爭取在大陸享有超外資、甚至超陸資的投資保障待遇,但對大陸而言,恐面臨外部與內部相當大壓力。
不過,據了解,我方仍主張投保協議對台商保護的程度與範圍,必須超越大陸現行的「台商投資保護法」。由於協議是雙方共同制定,無法隨意變更,但大陸內部的法規是單方面訂定,隨時可單方面修改,因此協議的法律位階將超過台商投保法。
目前,兩岸仍有針對投保協議進行正式與非正式的溝通,初步分為6大議題,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及爭端解決。其中,針對投資人定義,我方除爭取直接登陸的台商必須受到保障,先前經由第三地去大陸投資的台商與台商幹部,也要納入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2011年1月26日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