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擬開放性工作者採「一樓一鳳」經營,現在也研議保留地方設置專區(紅燈區)的可能性,擬適度放寬授權地方政府修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讓既有、傳統已形成的性工作者專區或聚落範圍,未來可合法從事性交易,並納入適度管理。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文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之1「罰娼不罰嫖」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內政部目前不打算另訂專法,而是採修法方式,以平等原則,讓娼妓與嫖客在一定條件下,於地方保留的專區範圍內從事性交易,娼嫖雙方都免於受罰。

目前五都十七縣市中,宜蘭縣、桃園縣、台中市、台東縣、澎湖縣、南投縣及台南市仍訂有娼妓管理自治條例,未來可研修自治條例,以警察機關為管理機關,有效管理娼妓問題,做好衛生醫療、性病防治及課稅等。內政部擬授權地方保留既有、傳統專區做研議,地方如欲新設置專區,可由地方議會通過,或以地方公投決定。


(資料來源:2011年1月27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