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禁止酷刑公約 多數贊成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鄧桂芬、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3.08.15 03:11 am

 

陸軍下士洪仲丘遭虐死案引發軒然大波,警政署昨天舉辦「我國有無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之必要」公聽會,與會的民間人權團體一致要求簽署或加入這項公約,並立法嚴懲酷刑;司法院代表許辰舟法官說,樂觀其成。
公聽會主要議題還包括「是否增訂酷刑罪並建立預防酷刑機制」,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唐博偉指出,政府不但應簽署禁止酷刑公約,也應立法明令禁止,嚴懲酷刑。
民間團體代表幾乎都舉洪仲丘案為例,表示只要造成精神或肉體上極大痛苦行為,都屬於酷刑。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酷刑」的定義,包括「蓄意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行為由公務人員或官方人士造成或唆使、同意、默許造成的」都屬於酷刑。許辰舟說,簽署或加入公約,司法院樂觀其成。法務部代表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說,檢察官不會坐視任何違法的酷刑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位於倫敦的總部也發表書面聲明,要求台灣政府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並向軍警與其他安全單位表明不可容忍酷刑和虐待行為。

【2013/08/15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