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文規範我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降為2005年的50%以下,且未來環保署將可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等相關國際公約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歐洲經貿辦事處對今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表示歡迎,歐盟表示,此法案代表台灣提升對抗氣候變遷能力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環保署若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後,被公告為排放源的企業、機關將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機制,由環保署核配、配售其溫室氣體排放額度至各自專屬帳戶,也可透過執行氣體減量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交易等其他方式取得排放額度。
但新法中並未規範總量管制實施期程,僅規範要在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再由環保署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新法規定,環保署應於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中明定配售額度比例,並分階段將配售比例增至核配額度的100%。且立法說明中也明定,本法實施後12年內,配售比例至少要增加至10%。
而企業關廠、歇業、解散時,核配排放額度不得轉讓,應由環保署收回註銷;若停工、停業時,環保署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可收回。若企業在期限內超額排放溫室氣體時,超額部分可罰碳市場價格3倍罰鍰,但以每公噸1500元為上限。而碳市場價格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訂定。
若排放源明知不實而登錄、盤查,可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在90天內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要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可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停止交易。且重新核配排放量時,要將其登錄不實的差額排放量扣除。
環保署與經濟部可派員前往各排放源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與相關設施檢查,或命令各排放源提供有關資料,排放源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避、妨礙、拒絕者,可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新法還規定,政府並持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環保署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行動綱領每5年檢討一次。此外,環保署還要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每3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環保署也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包括拍賣、配售溫室氣體排放額的所得、交易排放額的手續費、政府預算撥款、違法罰鍰部分提撥、捐贈及其他收入。其中拍賣、配售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額,應以不低於30%的比例補助各直轄市、縣市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
資料來源:2015.6.15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