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環評法》,新增多達28條條文及修正38條條文,因應過去重大爭議的美麗灣、亞泥、中科三期、觀塘工業港等案件,在這次修法都納入相關規範,例如新增礦業權展限應環評、修正環評審查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審查結論失效後開發許可就失效等。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今在記者會說,此次《環評法》修法是為提升環評審查的公信力、建構明確、有效率的環評制度,除了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同事增進目的事業股管機關角色功能,將環保因素內化至各機關,強化開發許可決策程序應將環境責任納入考量。
此次也就過去令社會各界詬病的案件做為修法重點。例如明確環評委員迴避規範,明定環委應迴避參與審查及表決,包括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案件及BOT案件迴避原則,避免再出現像美麗灣案,台東縣政府官員兼環評委員審查的爭議性。
這次也明訂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當主管機關審查環差或環境調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得變更原審查結論,必要時還可以廢止。另開發行為基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廢止審查結論。
也就是說未來若發生類似像中油要在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辦理環差,不僅有大潭藻礁爭議,還發現第一類保育動物柴山多杯孔山珊瑚礁,就可以依此法條規定,可以廢止原本觀塘工業港的環評結論。
另外,這幾年東部地區有很多旅館或渡假村開發,都是通過環評多年後,等到景氣好時再來開發,這次修法也規定審查結論公告後5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或公告後5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後又停止逾5年者都要辦理環差;環評審查通過超過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就失效。
針對亞泥礦案等爭議,這次修法也增列「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等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開發行為,但應實施環評「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展限」,審查期間不受《環評法》不得施實施開發行為限制的規定。
此外,過去中科三期被法院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卻出現邊審查邊動工的情況,這次修法也規定環評審查結論經訴願或判決撤銷確定者,開發行為許可就失其效力。
此外,這次修法重點方向還包括明確補正及展延機制,避免資料闕漏、實問虛答,明定補正期限及展延期限。增訂環評顧問機構強制評鑑,顧問公司未來每3年要辦理一次。

資料來源:2017.9.20蘋果日報